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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2-06 热度:1540
5.2.9 施工记录
施工记录包括通用施工记录和专用施工记录。是在施工过程中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行的各种检查、记录的统称。
1.地基处理
施工单位根据地基验槽的结果依据勘察、设计单位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地基处理,完工后填《地基处理记录》报请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复查。
强夯地基处理应对锤重、落距、夯击点布置及夯击次数做好记录。
其他人工地基处理记录,由施工单位做好施工记录。
2.地基钎探
应按设计要求做钎探记录。钎探前应绘制钎探点平面布置图,确定钎探点布置及顺序编号。按照钎探图及有关规定进行钎探并记录,并附结果评价。地基处理的部位、尺寸、标高等情况应标入图中,并有复检记录。
3.基坑支护变形监测记录
在基坑开挖和支护结构使用期间,应以设计指标及要求为依据进行过程监测,如设计无要求,应按规范规定对支护结构进行监测,并做变形监测记录。
4.桩施工记录
桩(地)基施工应按规定做试桩和桩施工记录,检查内容包括桩位、桩径、孔深、桩长、桩体垂直度、桩顶标高、桩位偏差、桩的完整性和接桩质量等。
桩施工记录应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施工单位负责提供,并同时提交桩位竣工图和补桩平面图。
5.施工检查记录(通用)
按照现行规范要求应进行施工检查的重要工序,且本规程未有相应样表的,可使用本表。
6.交接检查记录
不同施工单位、不同工种之间工程交换,应进行交接检查,填写《交接检查记录》。移交单位、接收单位和见证单位共同对移交工程进行验收,并对质量情况、遗留问题、工序要求、注意事项、成品保护等进行记录。
7.构件吊装记录
预制混凝土构件,大型钢、木构件吊装应有《构件吊装记录》,吊装记录内容包括构件名称、安装位置、搁置与塔接长度、接头处理、堵头情况、固定方法、标高、安装等。
8.混凝土工程施工记录
混凝土工程施工前,必须有混凝土配合比。
采用预拌混凝土的,应对首次使用的混凝土配合比在混凝土出厂前,由混凝土供应单位自行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开盘鉴定。
采用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应由施工单位组织监理单位、搅拌机组进行开盘鉴定工作,共同认定试验室签发的混凝土配合比确定的组成材料是否与现场施工所用材料相符,以及混凝土拌合物性能是否满足设计要求和施工需要。
1)混凝土浇灌申请书
正式浇筑混凝土前,施工单位应检查各项准备工作(如钢筋、模板工程检查;水电预埋检查;材料、设备及其他准备等),自检合格填写本表报请监理单位检查合格后方可浇筑混凝土。
2)预制混凝土运输单
预拌混凝土供应单位应随车向施工单位提供预拌混凝土运输单,内容包括工程名称、使用部位、供应方量、配合比、坍落度等。
3)混凝土搅拌、养护测温记录
冬季混凝土施工时,应进行搅拌和养护测温记录。
混凝土冬期施工搅拌测温记录应包括大气温度、原材料温度、出罐温度、入模温度等。
混凝土冬期施工养护测温应先绘制温点布置图,包括测温点的部位、深度等。测温记录应包括大气温度、各测温孔的实测温度、同一时间测得的各测温孔的平均温度和间隔时间等。
4)混凝土试块按规定进行同条件养护测温记录。
5)大体积混凝土养护测温记录
大体积混凝土施工应对入模时大气温度各测温孔温度内外温差和裂缝进行检查和记录。
大体积混凝土养护测温应附测温点布置图,包括测温点的布置、深度等。
材料的基本物理性质
密度、表观密度、堆积密度
密度(ρ):是指材料在绝对密实状态下单位体积的质量。
表观密度(ρ0):是指材料在自然状态下单位体积的质量。
堆积密度(ρ0‘ ):指粉状、颗粒状或纤维材料在堆积状态下单位体积的质量。
在建筑工程中,计算材料用量、构件自重、配料计算、确定堆放空间及运输量是,经常要用到材料的密度、表观密度和堆积密度等数据。常用建筑材料的有关数据,例如:
钢材密度为7.85g/cm3;
水泥密度为3.1g/cm3;
砂密度为2.6g/cm3,堆积密度为1450~1650kg/m3;
碎石密度为2.6g/cm3,堆积密度为1400~1700kg/m3;
烧结空心砖密度为2.5g/cm3,表观密度为1000~1400kg/m3;
普通混凝土表观密度为2100~2600kg/m3;
保温板表观密度为20~50kg/m3。
材料的密实度与孔隙率
密实度(D):指材料体积内被固体物质所充实的程度.
孔隙率(P):是指材料体积内,孔隙所占的比例。孔隙率的大小直接反映了材料的致密程度。建筑材料的很多工程性质,如强度、吸水性、抗渗性、抗冻性、导热性、吸声性等都与材料的致密程度有关。
材料的填充率与空隙率
填充率:是指粉状或颗粒材料在一定堆积体积内,被其颗粒填充的程度。
空隙率:是指粉状或颗粒材料在一定堆积体积内,颗粒之间的空隙体积所占的比例。
空隙率的大小反映了散粒材料的颗粒之间相互填充的致密程度。空隙率可作为控制混凝土骨料级配与计算砂率的依据。
1、负责接收上级有关部门,各部、室发送的各种图纸、文件等资料,并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2、负责发放本部门对外发送的各种图纸、文件等资料,并办理登记手续。
3、规范工程项目开发施工期间的各类图纸变更通知、工程合同及其它工程项目方面文件资料的收发,保管制度。
4、对各种工程资料进行科学的规范的编号、登记、复印。
5、负责管理好有关工程技术资料的归档保存和借阅管理,并按有关工程技术资料的重要性进行分类,及时清理作废资料不被误用。
6、发放的图纸资料必须留原件一份,连同发放清单一起存档。
7、负责定期清理工程档案,合同、资质和建设、规划、国土等主管部门审批原件,及时移交公司档案室存档。
8、负责视具体情况定期清理资料室档案。
9、相关部门借阅图纸及工程资料,应报工程主管工程师同意,登记相关借阅内容及时间,到期归还时,须经双方签名确认。
5.3.37 母线搭接螺栓的拧紧力矩施工记录
当母线采用螺栓搭接连接时,应用力矩板手紧固,拧紧力矩值应符合规范规定,并做好记录。
5.3.38 电气绝缘电阻测试记录
电气线路、设备、器具等在敷设(安装)前或敷设(安装)后,必须按验收规范规定进行绝缘电阻测试并记录。测试的要求和规定应符合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50150的规定。
5.3.39 电气接地电阻测试记录
电气接地工程完成后,应按类别、组别和系统进行接地电阻测试。测试结果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规定。
5.3.40 漏电保护器检测记录
漏电保护器在安装前应作整定,安装后要作模拟动作试验;用漏电开关检测仪检测其动作电流值;通电后通过试验按钮或插座检验器检查动作可靠性,检测过程应记录。
5.3.41 电气照明通电试运行记录
电气照明(动力)全负荷试运行记录
1.建筑电气工程竣工后,交付使用前应进行通电试验及全负荷试运行,检验器具、仪表的安装、接线、相序及电气系统的负荷等是否符合规范规定和设计要求。
2.通电试验可分系统进行,公共建筑照明系统通电连接试运行时间为24h,民用住宅照明系统通电连续试运行时间为8h。所有照明灯具均应开启,负荷运行应将试运行区域内的用电设备(插座加模拟负荷)按设计要求加荷,并每2h记录运行状态1次,连续试运行时间内无故障。
3.试验期间,必须安排专人负责值班,定时检查记录试验情况。
5.3.42 大型灯具安装过载试验记录
大型灯具(设计无要求的,重量在5kg(49牛顿)及以上的灯具)在预埋螺栓、吊钩、吊杆或吊顶上嵌入式安装专用骨架等物件上安装时,应全数按不小于2倍的灯具重量做荷载试验,试验时间不小于15min。
5.3.43 异步电动机试验报告单
异步电动机在试运行前应进行检测。绝缘电阻、直流电阻、空运转情况等应符合《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的规定。
5.3.44 大容量(630A及以上)导线、母线连接处或开关设备连接处,在设计计算负荷运行情况下应作温度抽测记录,温升值稳定且不大于设计值。
5.3.45 阀门(清洗)试验记录
1.阀门安装前应作强度和严密性试验。
2.强度和严密性试验按国家相关规范的规定进行。
5.3.46 风管系统检测记录
风管制作完成后,应检查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和测试报告,或进行风管强度压力试验,填写有关记录。抽查方法按风管系统的类别和材质分别抽查,不得小于3件及15m2。
5.3.47 风管系统漏风量检测记录
风管系统安装完成后,应按设计要求及规范规定进行风管系统漏风量测试,并做记录。
5.3.48 中、低压风管系统漏光检测记录
风管系统安装完成后,应按设计要求及规范规定进行风管漏光测试,并做记录。
5.3.49 风机盘管水压试验记录
风机盘管安装前进行水压检漏试验,并做记录。
材料的力学性能
1 强度
材料在外力作用下,抵抗破坏的能力称为强度。当材料承受外力作用时,内部就产生应力,应力就随外力的增大而增大,知道应力增大到不能承受外力作用时,材料即破坏,此时的极限应力值即为极限强度。
材料的强度根据受力方式不同,分为抗压强度、抗拉强度、抗剪强度、抗弯强度(又称抗折强度)等。
在工程应用中,大部分建筑材料根据其强度,划分若干个强度等级,作为合理选用和质量评定的依据。
例如 混凝土强度等级分为C25、C30、C40等;
直条圆钢分为HPB235、HPB300等
钢筋分为HRB335、HRB400、CRB550、CRB600等
混凝土实心砖分为MU10、MU15、MU20等
2 材料的变形性质
1)弹性与塑性
材料在外力作用下产生变形,当外力取消后,变形即可消失并能完全回复原来形状的性质称为弹性,这种变形称为弹性变形。
材料在外力作用下产生变形,当外力取消后,仍能保持变形后的形状和尺寸,并不产生裂缝的性质称为塑性,这种不能恢复的变形称为塑性变形。
例如低碳钢,外力在一定范围内,先产生弹性变形,后表现出塑性变形。而混凝土受力后,则弹性变形和塑性变形同时产生。
材料的弹性模量(E)是衡量材料抵抗变形能力的一个指标,E越大,材料越不易变形。
2)脆性与韧性
脆性:是指材料在外力作用下,当外力达到一定限度后,突然破坏而无明显塑性变形的性质。
脆性材料的抗压强度比抗拉强度大很多,可达到几倍或几十倍,如混凝土、玻璃、砖、石等。脆性材料的抗冲击或震动荷载的能力差,常用作承压构件。
韧性:材料在冲击、振动荷载作用下,能吸收较大的能量,同时也能产生一定塑性变形而不破坏的性质称为韧性。
钢材、木材、沥青等属于韧性材料。建筑工程中,要求承受冲击荷载或抗震的结构都要考虑材料的韧性。材料的韧性是用冲击试验来检验的。
材料的热工性质
1 导热性
导热性:是指材料传导热量的能力,其大小用导热系数λ表示。导热系数λ是评定材料绝热性的重要指标。其值越小,则材料的绝热性越好。
通常,金属材料的导热系数最大,无机非金属材料次之,有机材料最小。密实性大的材料,导热系数也大;在相同孔隙率时,具有微细孔或封闭孔构造的材料,其导热系数偏小;材料含水,导热系数会明显增大。
2 热容量
材料受热时吸收热量、冷却时放出热量的性质称为热容量。
材料的耐久性
材料在使用中,能抵抗各种内外因素或腐蚀介质的作用而不破坏,保持其原有性能的性质称为耐久性。材料的耐久性是材料的一项综合性质。一般包括抗渗性、抗冻性、耐化学腐蚀性、耐磨性及抗老化性等。
材料与水有关的性质
1 亲水性与憎水性
材料与水接触时,根据其是否能被水润湿,将材料分为亲水性与憎水性两大类。
——不同性质材料的保存条件有区别,亲水性材料一定要防水防潮,例如水泥、干粉砂浆的就必须防潮,防淋雨等。
2 吸水性
材料在水中吸收水分的性质称为吸水性。吸水性的大小用吸水率表示。
3 吸湿性
材料在潮湿的空气中吸收空气中水分的性质称为吸湿性。吸湿性用含水率表示。
——材料含水后,可使质量增加,强度降低,绝热性能下降,抗冻性变差,有时还会发生体积膨胀。所以对工程中的有些材料要特别注意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4 耐水性
材料长期在饱和水作用下不破坏,其强度也不显著降低的性质称为耐水性。耐水性用软化系数K软来表示,K软取值范围在0~1之间,其值越大,表明材料的耐水性能越好。软化系数K软有时可作为选择材料的依据,长期处于水中或潮湿环境中的重要建筑物或构筑物,必须选择软化系数K软大于0.85的材料。通常认为,软化系数K软大于0.85的材料是耐水材料。
有些材料复验时有耐水性的要求,例如外墙涂料、醇酸磁漆等。
5 抗渗性(又称不透水性)
材料抵抗压力水渗透的性质称为抗渗性,用渗透系数表示。
对于混凝土、砂浆和灌浆材料,其抗渗性能常用抗渗等级表示,即
P=10PH-1
式中 P—抗渗等级;
PH—试件开始渗水时的水压力,MPa。
例如,混凝土抗渗等级设计为P8,P12,分别表示试件抵抗静水水压力的能力为0.8 MPa和1.2 MPa。
材料抗渗性能的好坏,与材料的密实性和孔隙的构造特征有密切的关系。高密实性或封闭孔隙的材料具有较高的抗渗性。地下建筑、水工构筑物和防水工程,均要求有较高的抗渗性。
6 抗冻性
材料在饱和水作用下,能经受多次冻融循环的作用而不被破坏,强度不显著降低,且其质量也不显著减少的性质称为抗冻性。
通常将经过水饱和的材料试件在-15℃~+20℃经过(一次冻融循环)环境中所能抵抗的冻融循环次数,作为评价抗冻性的指标,称为抗冻标号。如D50,D75,D 150等,分别表示材料经过50次,75次,150次冻融循环,而未超过规定的损失程度。
材料遭受冻结破坏,主要是因浸入材料孔隙中的水结冰产生的膨胀应力以及冻融时的温差应力产生的破坏作用。抗冻性良好的材料,对于抵抗温度变化、干湿交替等破坏作用的性能也较强。所以,抗冻性常作为评价材料耐久性的一个重要指标。
——北方施工用的墙体材料就有抗冻性指标要求
——为什么冬季(温度低于5℃时)施工混凝土要采取措施防冻
B.2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隐检
隐检验收应按系统、工序进行。
1.直埋于地下或结构中,暗敷设于沟槽内、管井、不进入顶内的给水、排水、雨水、采暖、消防管道和相关设备,以及有防水要求的套管:检查管材、管件、阀门、设备的材质与型号、安装位置、标高、坡度;防水套管的定位及尺寸;管道连接做法及质量;附件使用,支架固定,以及是否已按照设计要求及施工规范规定完成强度严密性、冲洗等试验。
2.有保温隔热、防腐要求的给水、排水、采暖、消防、喷淋管道和相关设备:检查绝热方式、绝热材料的材质与规格、绝热管道与支吊架之间的防结露措施、防腐处理材料及做法等。
3.埋地的采暖、热水管道,在保温层、保护层完成后,所在部位进行回填之前,应进行隐检:检查安装位置、标高、坡度;支架做法;保温层、保护层设置等。
B.3 建筑电气工程隐检
1.埋于结构内的各种电线导管:检查导管的品种、规格、位置、弯扁度、弯曲半径、连接、跨接地线、防腐、管盒固定、管口处理、敷设情况、保护层、需焊接部位的焊接质量等。
2.利用结构钢筋做法的避雷引下线:检查轴线位置、钢筋数量、规格、搭接长度、焊接质量、与接地极、避雷网,均压环等连接点的焊接情况等。
3.等电位及均压环暗埋:检查使用材料的品种、规格、安装位置、连接方法、连接质量、保护层厚度、防腐处理等。
4.接地极装置埋设:检查接地极的位置、间距、数量、材质、埋深、接地极的连接方法、连接质量、防腐处理等。
5.外金属门窗、幕墙与避雷引下线的连接:检查连接材料的品种、规格、连接位置和数量、连接方法和质量等。
6.不进入吊顶内的电线导管:检查导管的品种、规格、位置、弯扁度、弯曲半径、连接、跨接地线、防腐、需焊接部位的焊接质量、管盒固定、管口处理、固定方法、固定间距等。
7.不进入吊顶内的线槽:检查材料品种、规格、位置、连接、接地、防腐、固定间距及与其他管线的位置关系等。
8.直埋电缆:检查电缆的品种、规格、埋设方法、埋深、弯曲半径、标桩埋设、电缆接头情况等。
9.不进人的电缆沟敷设电缆:检查电缆的品种、规格、弯曲半径、固定方法、固定间距、标识情况等。
10.有防火要求时,桥架、电缆沟内部的防火处理。
B.4 通风与空调工程隐检
1.敷设于竖井内,不进人吊顶内的风道(包括各类附件、部件、设备等):检查风道的标高、材质、接头、接口严密性,附件、部件安装位置,支、吊、托架安装、固定,活动部件是否灵活可靠、方向正确,风道分支、变径处理是否合理,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已按照设计要求及施工规范规定完成风管的漏光、漏风检测、空调水管道的强度严密性、冲洗等试验。检查风道、风管穿过变形缝处的补偿装置。
2.有绝热、防腐要求的风管、空调水管及设备:检查绝热形式与做法、绝热材料的材质和规格、防腐处理材料及做法。绝热管道与支架之间应垫以绝热衬垫或经防腐处理的木衬垫,其厚度应与绝热层厚度相同,表面平整,衬垫接合面的空隙应填实。
B.5 电梯工程隐检
1.检查电梯承重梁、起重吊环埋设;电梯钢丝绳头灌注;电梯井道内导轨、层门的支架、螺栓埋设、安全接地等。
2.电梯的电气安装隐蔽验收同建筑电气。
B.6 智能建筑工程隐检
1.电气安装隐蔽验收同建筑电气。
2.特殊部位按规范要求。
5.3.37 母线搭接螺栓的拧紧力矩施工记录
当母线采用螺栓搭接连接时,应用力矩板手紧固,拧紧力矩值应符合规范规定,并做好记录。
5.3.38 电气绝缘电阻测试记录
电气线路、设备、器具等在敷设(安装)前或敷设(安装)后,必须按验收规范规定进行绝缘电阻测试并记录。测试的要求和规定应符合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50150的规定。
5.3.39 电气接地电阻测试记录
电气接地工程完成后,应按类别、组别和系统进行接地电阻测试。测试结果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规定。
5.3.40 漏电保护器检测记录
漏电保护器在安装前应作整定,安装后要作模拟动作试验;用漏电开关检测仪检测其动作电流值;通电后通过试验按钮或插座检验器检查动作可靠性,检测过程应记录。
5.3.41 电气照明通电试运行记录
电气照明(动力)全负荷试运行记录
1.建筑电气工程竣工后,交付使用前应进行通电试验及全负荷试运行,检验器具、仪表的安装、接线、相序及电气系统的负荷等是否符合规范规定和设计要求。
2.通电试验可分系统进行,公共建筑照明系统通电连接试运行时间为24h,民用住宅照明系统通电连续试运行时间为8h。所有照明灯具均应开启,负荷运行应将试运行区域内的用电设备(插座加模拟负荷)按设计要求加荷,并每2h记录运行状态1次,连续试运行时间内无故障。
3.试验期间,必须安排专人负责值班,定时检查记录试验情况。
5.3.42 大型灯具安装过载试验记录
大型灯具(设计无要求的,重量在5kg(49牛顿)及以上的灯具)在预埋螺栓、吊钩、吊杆或吊顶上嵌入式安装专用骨架等物件上安装时,应全数按不小于2倍的灯具重量做荷载试验,试验时间不小于15min。
5.3.43 异步电动机试验报告单
异步电动机在试运行前应进行检测。绝缘电阻、直流电阻、空运转情况等应符合《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的规定。
5.3.44 大容量(630A及以上)导线、母线连接处或开关设备连接处,在设计计算负荷运行情况下应作温度抽测记录,温升值稳定且不大于设计值。
5.3.45 阀门(清洗)试验记录
1.阀门安装前应作强度和严密性试验。
2.强度和严密性试验按国家相关规范的规定进行。
5.3.46 风管系统检测记录
风管制作完成后,应检查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和测试报告,或进行风管强度压力试验,填写有关记录。抽查方法按风管系统的类别和材质分别抽查,不得小于3件及15m2。
5.3.47 风管系统漏风量检测记录
风管系统安装完成后,应按设计要求及规范规定进行风管系统漏风量测试,并做记录。
5.3.48 中、低压风管系统漏光检测记录
风管系统安装完成后,应按设计要求及规范规定进行风管漏光测试,并做记录。
5.3.49 风机盘管水压试验记录
风机盘管安装前进行水压检漏试验,并做记录。
5.3.50 制冷系统气密性试验记录
1.现场安装和充注制冷剂管路应进行强度、气密性及真空试验,且必须合格。
2.组装式制冷机组和现场充注制冷剂的机组应进行吹污、气密性试验和充注制冷剂检漏试验。
5.3.51 净化空调系统风管清洗记录
净化空调系统风管制作完成后,应进行清洗,并做记录。
5.3.52 现场组装除尘器、空调机漏风检测记录
现场组装的除尘器壳体、组合式空气调节机组应做漏风量的检测,并做记录。
5.3.53 通风空调设备、管道(防静电)接地检查验收记录
接地做法及施工质量须符合设计或规范要求,并做记录。
5.3.54 空调(通风)装置一般性检查记录
空调(通风)装置一般性检查应依据规范和设计要求,对产品、成品及工艺过程进行观察或实测检查,并做记录。
5.3.55 风口平衡试验(调整)记录
通风与空调工程在无生产负荷联合试运转时,应分系统将同一系统内的各测点(风口)的风速、风量进行测试和调整并记录。
1.风口平衡试验(调整)记录应填写每个风口风速的实测值,计算填写每个风口风速的平均值,并进一步计算填写每个风口的风量实测值,计算填写设计风量与实测风量的偏差。
2.系统经过平衡调整,各风口或吸风罩的风量与设计风量的允许偏差不应大于15%,不符合要求的应重新调整,必须满足设计要求或规范规定。
5.3.56 通风空调设备单机试运转及调试记录
1.在系统调试前,应对通风机、空调机组中的风机、冷却塔本体、制冷机组、单元式空调机组、电控防火、防排烟风阀(口)等设备型号、规格进行复核,进行单机试运转和调试,并做记录。
2.水泵、风机、空调机组、风冷热泵等设备单独试运行时均应满足设计和规范要求。
5.3.57 通风空调系统无负荷下的联合试运转及调试记录
通风与空调工程进行无生产负荷下的联合试运转及调试时,应对系统总风量、冷热水总流量、冷却水总流量进行测量、调整,以及各室内温度、各室内相对湿度及其与设计值的最大偏差等进行测量、调整,并做记录。如设计有其他要求(恒温、恒湿、洁净)时,可另行增加过程及终了测定内容。
5.3.58 防排烟系统联合试运行记录
在防排烟系统联合试运行和调试过程中,应对测试楼层及其上下二层的排烟系统中的排烟风口、正压送风系统的送风口进行联动调试,并对各风口的风速、风量进行测量调整,对正压送风口的风压进行测量调整,并做记录。
5.3.39 智能建筑工程中通信网络系统、办公自动化系统、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火灾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安全防范系统、综合布线系统、智能化集成系统、电源与接地、环境、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等各子分部工程的施工试验记录,按现行国家规范执行。
6.0.6 工程观感质量评价标准
观感质量评价是分部(子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观感质量评价分为“好”、“一般”、“差”三级。
1.分部(子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时,由监理(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等有关单位参加成立观感质量验收评价小组。小组至少由四人以上组成,参加小组的成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2.工程观感质量的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为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3.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评价小组成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1)验收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不小于3名专业监理工程师参加,并有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及其相应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以及分包单位的项目经理、技术、质量部门的人员等参加。
2)具体受检项目的检查内容和部位、数量由评价小组内部协商确定。
3)验收评价小组推荐的确认受检项目的观感评价等级,应记录在“验收质量评价”栏内。
①验收时应将工程的各个部位全部看到,能操作的应操作,能打开的应打开。
②按评价标准基本能达到的就可评“一般”,即合格标准;在合格的基础上,细部构造设计合理,施工作法细腻到位,外表整洁、美观,甚至有独到创意的可以评“好”;如果有的部位达不到标准要求,或有明显的缺陷,则评为“差”。检查情况应记录在“验收检查记录”栏内。
③评为“差”的项目应进行返修。虽有较明显缺陷,但不影响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项目,经验收评价小组共同商定,也可通过验收。有影响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项目,不能评价,必须修理合格后再评价。
④当进行量化评价时,如该项目具体检查点中未有“差”点,且具体检查点的评“好”点的数量不低于总点数的50%(含50%),则该项目可评为“好”;如该项目具体检查点中未有“差”点,但具体检查点中评“好”点的数量低于总点数的50%,则该项目可评为“一般”;
4)分部(子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的综合评价如被评为“好”时,应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①所有受检项目中,质量验收评价为“好”的项目占全部受检项目50%(含50%)以上,且影响装饰装修工程观感质量的主要项目亦为“好”;
②其余受检项目评价为“一般”,且没有影响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受检项目;
5)所有受检项目中,质量验收评价为“好”和“一般”的项目占全部受检项目的80%(不含80%)以上,其余项目评价为“差”,但不影响安全和使用功能,可以通过验收。则该分部(子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综合评价可评“一般”。
6)不满足上述3.4条要求者,工程观感质量综合评价应为“差”。
6.0.7 室内环境检测
1.民用建筑工程及室内装修工程应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在工程完工(至少7天以后)、工程交付使用前对室内环境进行质量验收。
2.室内环境检测应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在监理单位的旁站监理下进行,并出具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报告。
6 施工质量验收
施工质量验收记录是参与工程建设的有关单位根据相关标准、规范对工程质量是否达到合格做出的确认文件统称。主要分实体、观感两方面,包括检验批验收、分项、分部(子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的验收。
6.0.1 结构实体验收
1.涉及结构安全的重要部位应进行结构实体抽检,并实行见证取样。
2.结构实体检验报告应由有相应资质检测单位提供。
6.0.2 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检验批施工完成,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应由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填报《 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报请监理(建设)单位组织验收。
检验批质量验收应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组织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并签认。
6.0.3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分项工程完成(即分项工程所包含的检验批均已完工),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应填报《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报请监理(建设)单位组织验收。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应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组织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并签认。
6.0.4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1.分部(子分部)工程完成,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应填报《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报请监理(建设)单位组织验收。
2.分部(子分部)工程完工后,施工项目部应先行组织自检,合格后填写《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报请施工企业的技术、质量部门验收并确认后,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有关建设、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共同验收并签认。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验收应有勘察、设计单位参加并签署验收意见。
3.对重要的隐蔽工程和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建设单位在验收前应通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验收过程进行监督。
4.分部(子分部)工程观感质量验收由监理组织,参验各方共同形成意见。
6.0.5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1.按《建筑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规定,单位(子单位)工程完工,施工单位组织自检合格后,应报请监理(建设)单位进行预验收,通过后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并填报《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进行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并记录,验收记录上各单位必须签字并加盖公章。
2.建设单位在验收前应通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验收过程进行监督。
3.《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应由施工单位填写,验收结论由监理单位填写,结合验收结论应由参加验收各方共同商定,并由建设单位填写,主要对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及总体质量水平进行评价。
4.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时,施工单位应同时填报《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检查记录》,作为《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的附表。工程观感检查情况由各方共同形成结论性意见。
5.综合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通过以后按规定进行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