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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2-06 热度:727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七条 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第三章 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四条 1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2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3情况严重的,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4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监理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1基坑支护和降水工程2土方开挖工程3模板工程4起重吊装工程5脚手架工程6拆除、爆破工程7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做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第六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五十条 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的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应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建筑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第二章 建筑许可 第一节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 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3、 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 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5、 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6、 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7、 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8、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章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十六条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三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
第四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第四十五条 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
第四十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六章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第六十二条 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对建筑安全施工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责令整改,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 依照本法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十条 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65%)
第十二条 实现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第十五条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 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五章 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六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三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第六章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
第四十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商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八章 罚则
第七十七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该单位后,被发现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仍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房屋建筑工程旁站监理
主题结构工程方面包括:柱梁节点钢筋隐蔽过程,混凝土浇筑,预应力张拉,装配式结构安装,钢结构安装,网架结构安装,索模安装。
旁站监理检查的主要内容:1检查验收进场混凝土质量,抽查混凝土塌落度。发现混凝土质量有问题或运待时间超过规定时间,应及时处理清退出场。2检查混凝土落料高度是否符合要求
(不超过2M),不符合应及时纠正。
底模及其支架拆除时的混凝土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混凝土强度应符合表的规定。
结构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用于检查结构构件混凝土强度的试件,应在混凝土的浇注地点随机抽取,取样与试件留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每拌制100盘且不超过100 M3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2)每工作班拌制的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盘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3)当一次连续浇注超过1000 M3时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每200 M3取样不得少于一次4)每一楼层,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5)每次取样应至少留置一组标准养护试件,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组数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连续浇注混凝土每500 M3应留置一组抗渗试件(一组为6个抗渗试件),且每项工程不得少于2组。采用预拌混凝土的抗渗试留置组数应视结构的规模和要求而定。
混凝土浇注完毕后,应按施工技术方案及时采取有效的养护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在浇注完毕后的12H以内对混凝土加以覆盖并保湿养护2混凝土浇水养护的时间:对采用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或矿渣硅酸盐水泥拌制的混凝土,不得少于7d,对掺用缓凝型外加剂或有抗渗要求的混凝土,不得少于14d
同一强度等级的同条件养护试件,其留置的数量应根据混凝土工程量和重要性确定,不宜少于10组,且不应少于3组。
施工承包单位资质的分类:
施工承包企业按照其承包工程能力,划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工程测量控制可以说是施工中事前质量控制的一项基础工作,在监理工作中,应由测量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工程测量的复核控制工作。
总监理工程师对于与拟开工工程有关的现场各项施工准备工作进行检查并认为合格后,方可发布书面的开工指令。
作业技术交底是对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的具体化,是更细致,明确,更加具体的技术实施方案,是工序施工和分项工程施工的具体指导文件。
施工质量管理环境主要是指:施工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控制自检系统是否处于良好的状态;系统的组织结构,管理制度,检测制度,检测标准,人员配备等方面是否完善和明确;质量责任制是否落实;监理工程师做好承包单位施工质量管理环境的检查,并督促其落实,是保证作业效果的重要前提一部分
从事特殊作业的人员(如电焊工,电工,起重工,架子工,爆破工),必须持证上岗 技术复核工作监控----凡涉及施工作业技术活动基准和依据的技术工作,都应该严格进行专人负责的复核性检查,以避免基准失误给整个工程质量带来难以补救的或全局性的危害。 承包单位提出技术修改的要求时,应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工程变更单》,在改表中应说明要求修改的内容及原因或理由,并附图和有关文件。
质量记录资料包括三方面:1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资料2工程材料质量记录3施工过程作业活动质量记录资料
全数检验:也叫做普遍检验。它主要用于关键工序部位或隐蔽工程,以及那些在技术规程,质量检验验收标准或设计文件中有明确规定应进行全数检验的对象。
抽样检验:对于主要的建筑材料,半成品或工程产品等,由于数量大,通常大多采取抽样检验。
施工阶段质量控制手段:
1审核技术文件,报告和报表2指令文件与一般管理文书3现场监督和检查4规定质量监控工作程序5利用支付手段
检验批的质量验收包括了质量资料饿检查和主控项目,一般项目的检验两方面的内容。 主控项目是对检验批的基本质量奇决定性影响的检验项目,因此必须全部符合有关专业工程验收规范的规定。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专业负责人)组织施工项目经理和有关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验收。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应验收合格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3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验资料应完整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5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预验收由监理单位组织,竣工由建设单位组织。
检验批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项目专业质量检验员等进行验收;分项工程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返工处理:当工程质量为达到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存在的严重质量问题,对结构的使用和安全构成重大影响,且又无法通过修补处理的情况下,可对检验批,分项,分部甚至整个工程返工处理。
二部分
当监理单位对(总监理工程师)需要调整时,应在征得建设单位的同意后,再次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监理员的职责:1在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开展现场监理工作2检查承包单位投入的人力,材料,主要设备及其使用,运行情况,并做好检查记录3复核或从现场直接获取工程计量的有关数据并签署原始凭证4按施工图纸及有关标准,对承包单位的施工工艺或施工工序过程进行检查和记录,对加工制作及工序质量检查结果进行记录5担任见证,旁站工作,发现问
题及时指出并向本专业监理工程师报告6做好监理日记和有关监理工作记录7按总监理工程师分工,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见证抽样工作。
监理规划应在30天内编制完成,并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后报送建设单位 监理实施细则应在本专业相应工程实施前完成,并应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 在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监理实施细则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 第一次工地会议由建设单位组织召开。
监理交底工作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以会议形式进行,并通知责任监督机构。 项目监理部应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的设计交底,并书面提出有关的意见和建议。 工程进度监理工作应遵循原则: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兼顾(进度和造价)的原则。 承包单位再整改完成后,按本规程附录A填写津监理A14《监理通知回复单》报专业监理工程师复查。
安全监理遵循书面原则:谁主管谁负责 项目监理部的安全监理谁负责:总监理工程师 安全监理应坚持的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施工过程中出现安全问题或隐患,监理人员和单位可采取的措施是:1整改2工程暂停令3书面报告
专项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单位必须在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的人员是(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监理资料的作用:用以记录工作过程,体现工作标准,界定工作责任,并为追溯提供书面依据。
哪些人员可以是项目监理部资料管理的总负责人:总监师和经总监师相应授权的总监师代表。 监理资料保管:除在用设计图纸,监理日记和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由监理人员在工作过程中保管的监理资料外,其它监理资料必须统一集中保存。
监理资料在建设,监理和承包单位之间传递,均应使用本规程附录A,B,C中所列统一的监理表格(挂牵运行),并必须有(签收手续)
建设工程监理的行为主体是工程监理企业,这是我国建设建立制度的一项重要规定。 建设工程监理实施的前提:《建筑法》明确规定,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企业应当订立书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建设工程监理的依据包括:1工程建设文件2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3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和有关的建设工程合同4建设工程监理的范围。 建设工程监理的性质:服务性,科学性,独立性,公正性。
监理人员的素质:1较高的专业学历和复合型的知识结构2丰富的工程建设实践经验3良好的品德4健康的体魄和充沛的精力。
监理人员的职业道德守则:1维护国家的荣誉和利益,按照“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执业2执行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和制度,履行监理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职责3努力学习专业技术和建设监理知识,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监理水平4不收受被监理单位的任何礼金5坚持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工程监理企业经营活动的基本准则: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 建设工程监理实施程序:1确定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成立项目监理机构2编制建设工程监理规划3制定各专业监理实施细则4规范化的开展监理工作。5参与验收,签署建设工程监理意见6向业主提交建设工程监理档案资料7监理工作总结。
建设工程监理实施原则:1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2权责一致的原则3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的原则4严格监理,热情服务的原则5综合效益的原则。
建设工程监理组织协调的方法:1会议协调法2交谈协调法3书面协调法4访问协调法5情况协调法
第一次工地会议应在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开工令之前举行,会议由建设单位主持召开,监理单位,总承包单位的授权代表参加,也可邀请分包单位参加,必要时邀请有关设计单位人员参加。
监理例会应当定期召开,宜每周召开一次。
建设工程监理相关法规文件汇编
1、考评实行:项目自检、企业巡检、政府抽检。
2、《建筑法》第29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3、《建筑法》第69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整改,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1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分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有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5、《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6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6、《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4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格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7、《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4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场地。
8、《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7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以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2)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9、《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7条规定:建设、勘查、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该单位后,被发现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仍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0、《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7条规定:建设单位不得对勘查、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1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7条规定: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
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1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5条规定: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1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6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相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收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二)土方开挖工程(三)模板工程(四)起重吊装工程(五)脚手架工程(六)拆除、爆破工程(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1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8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志。
1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5条规定: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15、《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7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建设工程监理概念及合同、信息管理
1、建设工程监理的定义: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承担其项目管理工作,并代表建设单位对承建单位的建设行为进行监控的专业化服务活动。
2、国家规定的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
(1)国家重点建设工程:依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多确定的对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骨干项目。
(2)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体育、旅游、商业等项目;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3)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设工程。
(4)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包括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使用国外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使用国际组或者国外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5)国家规定的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项目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交通运输、水利建设、城市基础设施、生态环境保护、信息产业、能源等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 3、《四川省建设监理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180号于2004年10月1日起实行)规定的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
(1)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
(2)公路、桥梁、隧道、燃气管道安装、改建加固的住宅工程等涉及公共安全的建设工程 (3)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4、建设工程监理的性质:服务性、科学性、独立性、公正性
5、建设程序:是指一项建设工程从设想提出到决策,经过设计施工直至投产或交付使用的整个过程中,应当遵行的内在规律。科学性的建设程序应当在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基础上,突出优化决策、竞争择优、委托监理的原则。
6、建设工程主要管理制度包括: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招标投标制、建设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
7、监理工程师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1)使用监理工程师名称(2)依法自主执行业务(3)依法签署工程监理及相关文件并加盖执业印章(4)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利 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严格依照相关的技术标准和委托监理合同开展工作(2)恪守职业道德,维护社会公共利益(3)在执业中保守委托单位声明的商业秘密(4)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及以上单位执行业务(5)不得出借《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6)接受职业继续教育,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8、报考监理工程师的条件:(1)要具有一定的专业学历(2)要具有一定年限的工程建设实践经验。
9、监理工程师申请初始注册应当具备的条件:(1)经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2)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3)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10、工程监理企业:是指从事工程监理业务并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格证书的经济组织。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构成要素:技术能力、管理水平、业务经验、经营规模、社会信誉等综合实力。
1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业务范围:
综合资质:可以承担所有专业工程类别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 专业资质:(1)甲级:可以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2)乙级:可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二级以下(含二级)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3)丙级:可承担专业工程类别三级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 12、房屋建筑工程的类别及等级:(1)一般房屋建筑工程:一级:28层以上;36米跨度以上(轻钢结构除外);单项工程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 二级:14-18层;24-36米跨度(轻钢结构除外);单项工程建筑面积1万-3万平方米。 三级:14层以下;24米跨度以下(轻钢结构除外);单项工程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
13、工程监理企业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工程监理企业只有连续两年年检合格,才能申请晋升上一个资质等级。工程监理企业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 14、建设工程监理目标是项目监理机构建立的前提,项目监理机构的建立应根据委托监理合同中确定的监理目标,制定总目标并明确划分监理机构的分解目标。
15、项目监理机构中分为三个层次:决策层、中间控制层(协调层和执行层)、作业层(操作层)。
16、常用的项目监理机构组织形式:
(1)直线制监理组织形式:优点:组织机构简单,权利集中,命令统一,职责分明,决策迅速,隶属关系明确。缺点:实行没有职能部门的“个人管理”,要求总监理工程师博晓各种业务,通晓多种知识职能,成为“全能”式人物。
(2)职能制监理组织形式:优点:加强了项目监理目标控制的职能化分工,能够发挥职能机构的专业管理作用,提高管理效率,减轻总监理工程师负担。缺点:下级人员受多头领导,如果上级指令相互矛盾将使下级在工作中无所适从。
(3)直线职能制监理组织形式:优点:保持了直线制组织实行直线领导、统一指挥、职责清楚的优点;同时也保持了职能制组织目标管理专业化得优点。缺点:职能部门与指挥部门易产生矛盾,信息传递路线长,不利于互通情报。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及安全监理
1、《建筑法》和《安全生产法》是构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规体系的两大基础。
2、《建筑法》是我国第一部规范建筑活动的部门法律,它的颁发施行强化了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法律保障。《建筑法》总计85条,通篇贯穿了质量安全问题,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对影响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各方面因素作了较为全面的规范。
3、《安全生产法》是安全生产领域的综合性基本法,它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主体法,是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实现安全生产所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是制裁各种安全生产违法犯罪的有力武器。
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与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1997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发布,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5、《建筑法》主要规定了建筑许可、建筑工程发包承包、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及相应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6、《建筑法》确立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建筑生产中最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是所有安全规章制度的核心。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指将各种不同的安全责任落实到负责有安全管理责任的人员和具体岗位人员身上的一种制度。这一制度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的具体体现,是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制度。
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6月29日由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8、《安全生产法》提供的四种监督途径:工会民主监督、社会舆论监督、公众举报监督和社区服务监督。
9、《刑法》中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第139条后增加的一条: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0、《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于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详细规定了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和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以及政府部门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时尚监督管理的责任等。
1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的工程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应承担的安全责任:(1)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标准。 (2)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应当要求事故单位整改或暂停施工并报告建设单位。 (3)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行标准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1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自2004年1月13日起施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伟三年。
1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14、事故等级划分:(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5.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末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16、《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就当遵守该条例。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该条例。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17、《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于1999年施行。标准分为安全管理、文明施工、脚手架、基坑支护与模板工程、“三宝”及“四口”防护、施工用电、物料提升机与外用电梯、塔吊、起重吊装和施工机具等十个分项158个子项。
标准的每个分项的评分均采用百分制。满分100分。凡是有保证项目的分项,其保证项目满分为60分,其余项目满分为40分。为保证施工安全,当保证项目中有一个子项不得分或保证项目小计不足40分者,此分项评分表不得分。
18、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1)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2)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3)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19、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2)土方开挖工程(3)模板工程(4)起重吊装工程(5)脚手架工程(6)拆除、爆破工程(7)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对上面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20、施工现场应按工程项目大小配备专(兼)职安全人员。可按建筑面积1万平米以下的工地至少有1名专职人员;1万平米以上的工地设2-3名专职人员;5万平米以上的大型工地,按不同专业组成安全管理组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2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列》第25条规定: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起重机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等高架设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
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具备的条件:(1)年满18周岁且符合相关工种规定的年龄要求。(2)经医院体检合格且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得疾病和生理缺陷。(3)初中及以上学历。(4)符合相应特种作业需要的其他条件。 特种作业人员的从业:用人单位对于首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在其正式上岗前安排不少于3个月的实习操作。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撤离危险区域,并向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项目负责人报告。
特种作业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复核手续。延期复核合格的,资格证书有效期延期2年。
22、《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规定:违反本规定,出租单位i、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予以警告,并处以5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1)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2)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
(3)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
23、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1)施工现场必须建立义务消防对,人数不少于施工总人员的10%。
(2)临时木工间、油漆间和木、机具间等每25平米配备一只种类合适的灭火器,油库、危险品仓库应配备足够数量的、种类合适的灭火器。(3)焊、割作业点与氧气瓶、电石桶和乙炔发生器等危险物品的距离不得少于10米,与易燃易爆物品的距离不得少于30米;如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应执行动火审批制度,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隔离措施。(4)乙炔发生器和氧气瓶的存放之间距离不得小于2米,使用时,两者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氧气瓶、乙炔发生器等焊割设备上的安全附件应完整有效,否则不准使用。(5)施工现场的动火作业,必须执行审批制度。三级动火作业由所在班组填写动火申请表,经工地、车间负责人及主管人员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24、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范围: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在施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亡事故提供保障,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范围应当覆盖工程项目。
25、《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于2007年1月1日施行。建筑施工企业以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标准为:房屋建筑工程,矿山工程为2%;电力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铁路工程为1.5%;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通信工程等为1%。
26、临时设施的种类:(1)办公设施:包括办公室、会议室、保卫传达室;(2)生活设施:包括宿舍、食堂、厕所、淋浴室、阅览娱乐室、卫生保健室;(3)生产设施:包括材料仓库、防护棚、加工棚、操作棚;(4)辅助设施:包括道路、现场排水设施、围墙、大门、供水处、吸烟处。
27、施工落物安全距离:建筑高度2-5米,坠落半径为2米;高度30米,坠落半径为5米。 防护棚最上材料强度应能承受10KPa的均布静荷载,也可采用50mm厚木板架设或采用两层竹笆,上下竹笆层间距离应不小于600mm。
28、安全色是表达安全信息含义的颜色,安全色分为红、黄、蓝、绿四种颜色,分别表示禁止、警告、指令、提示。
29、施工阶段安全监理的阶段和监理内容:(1)签订委托监理合同(包括安全监理条款)(2)项目安全监理的准备工作:A、组建项目监理机构(统筹配置安全监理人员)、B、熟悉项目
特征资料、项目建设条件、有关施工承包单位资料、C、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法规、规范标准、D、分析识别、评价项目施工危险源、E、编制项目安全监理规划、F、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按规定单独编制)、G、配备安全监理的检测工具和有关安全管理资料文本。(3)施工准备阶段安全监理:A、协助建设单位签订安全协议书、B、督促建立、建全、施工现场安全保证体系;C、审查施工组织设计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D、审查分包单位安全资质和特种人员资格。(4)施工过程安全监理:A、督促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B、危险源施工的巡查监督;C、施工安全隐患的及时处理;D、施工安全设施、施工机械验收的核查;E、组织参加现场安全检查或安全会议;F、配合安全事故调查、分析安全事故原因;G、安全资料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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