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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2-06 热度:753
法律:是狭义的法律,指全国人大及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全国范围内施行, 其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 建筑法第二十四条: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筑工程的发 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 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 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颁布后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在《安全生 产许可条例》 2003 年 11 月 12 日国务院第 28 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4 年 2 月 1 日实行。 于 自 属行政法规。 我国第一次以法律形式确立了企业安全生产的准入制度, 是强化安全生产源头 管理,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生产方针的重大举措。
安全条例确立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基本管理制度,确立了十三项主要制度,其中涉及 政府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制度有七项。
规章是行政性法律规范性文件,根据其制定机关不同可分为两类:一类是部门规章;另 一类是地方政府规章。
国家标准:是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同意 的技术要求制定的技术规范。
行业标准: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 的技术需求所制定的技术规范。
按照标准化的规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性质可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安 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 全生产管理条例》均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效力与法律、法规并列起来,使得工程建设强 制性标准在法律上与法律、法规同等,明确了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就是违法,就是依法 承担法律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①需要临时占 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②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设施的;③需要临 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④需要爆破作业的;⑤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报批手续 的其他情形。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 具有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 保证安全生产 仍由本单位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 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 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 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和装修工程。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 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 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 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 并保证资料的真实、 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 设计、 施工、 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 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 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勘察单位应当按
照法律、法规和工程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 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 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安全生产事故提出直到意见。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 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 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 建设强制性标准。
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出租 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查, 在签订租赁协议时, 应 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备,必须出 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人员现场监督。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架设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 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书,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 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求。
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 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条件等,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 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应当用于施工 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造,不得挪用 作他用。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 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 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分包合同中应 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 义务。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 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 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现场临时用电方案, 对下列达到一 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并附具安全验收结果, 经施工单位 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①基坑支 护与降水工程②土方开挖工程③模板工程④起重吊装工程⑤脚手架工程⑥拆除、 爆破工程⑦ 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建设工程施工前, 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 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 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 放出等危险部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 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 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合同约定 执行。
施工单位应当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施工单位在使用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 单位进行验收, 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验收; 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 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在验收 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监督检查合格, 合格之日三十日内, 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 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着位置。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 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 的人员不得上岗。
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以外伤害保险。 以外伤害保险费用由 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其支付。保险期限自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 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 审查, 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对建设 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时,不得收取费用。
施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缓预案,工 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缓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缓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缓人 员,配备救缓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 及时、 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特种设备发 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 总承包单位负责向上报事故。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措施所需费用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 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 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 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2)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 同约定的工期的;(3)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 罚款:(1)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2)采用新结构、 新材料、 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 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 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和建议的。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 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五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 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实行 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没许可证的不得生产活动。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的指导和监督。
违法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与逾期未改正的,责 令停业整顿,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1)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 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2)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 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 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 的;
(3)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4)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 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道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 停业整顿,并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 质证书--: ②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 模板等自 升式架设设施的;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 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 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处 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 权限给予撤职处分; 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 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 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企业在生产前要申请领取许可证,并提供条例的第六条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颁发机 关应当在四十五日内审查完毕。不符合的不得颁发并书面说明原因。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需延期的,应在前三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 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在有效期内遵守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期满时经同意,不 再审查,有效期延期三年。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三级重大事故:(1)死亡人数三人以上九人以下;(2)重伤二 十人以上;(3)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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